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动态 > 专门委员会

曾运发等委员建议加大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

发布时间:2019-01-17  【字体大小:

租赁企业闲置厂房或办工场地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而使投资运营成本过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我国60岁以上的公民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60岁以上人口将突破3亿。面临庞大的养老群体和未富先老的社会现实,养老事业需要提前谋篇布局。为此,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提出了以“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在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16】91号)精神,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号),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调整了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但是,通过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调研发现,以租赁房产的方式举办的民营养老院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租赁费、改建养老院投入成本高,收回成本周期长,由于缺少财政资金持续投入,民营养老院大都处于微利甚至亏本的边缘,从投入产出来看,投资养老事业不是以营利作为首选企业家的理性选择。高投入低收益的民营养老机构运行现状,导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养老机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部分企业对养老产业呈观望状态。

相比公立养老机构,民营养老院处于不利竞争环境。公立养老院员工工资由财政负担,在其他支出上还有财政资金的持续投入,有能力提供价廉物美的养老服务产品。民营养老院不但缺少持续财政资金投入,还必须承担建设、租赁、人工等成本。两种体制养老机构资金流向的倒挂,导致两者之间服务价格差别明显,干扰了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于是,一边是公立养老院“一床难求”,一边是民营养老院床位长期空置,无法满负荷运营。这种公私养老院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制约了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壮大,无法更好的履行其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也制约了国务院希望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主体的目标实现。

【建议】一、为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倡导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新风尚。同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建议,1、免征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因租赁房产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开具租赁费发票所产生的税费;2、免征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租赁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房产业主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扶持措施第三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第三项内容,政府举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纳入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类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请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因租赁房产,且用水、用电不能重新开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