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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喜等委员建议妥善处理城市户外广告30%公益广告

发布时间:2021-01-18  【字体大小:

陈二喜等委员建议妥善处理城市户外广告30%公益广告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凡在城区范围发布商业广告的,必须同时免费发布30%的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按总时间的30%计算,三面翻按一面计算,平面广告按总面积10%计算的硬性规定。众多户外广告企业在当前广告市场低迷萎缩的状况下,苦不堪言,不堪重负。

最近,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又出台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和制作行业诚信等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又将公益广告考核作为诚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广告发布完成总量的100%评为优秀;完成总量的90%评为良好;完成总量的80%评为合格。《办法》还规定:凡考核等级不合格的户外广告企业,二年内暂停办理审批手续。这无疑是给城市户外广告企业雪上加霜。同时也将考核不合格的广告企业推上绝路。这既不符合中央“六稳“的大政方针,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企业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必有的担当。但前提是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得到保证。众所周知:户外广告的利润率约10一15%左右,企业在交纳国家正常赋税,还要承担场地租赁费,户外广告资源费外,还要承担总量30%公益广告发布的资源和费用。负担太重,企业举步为艰难以承受。再者,如果政府部门常年有固定的公益广告要发布,那么应该有固定的宣传费用预算,也不必摊在一个行业企业身上。

为此,陈二喜等委员建议:

1、应取消对城市户外广告30%公益广告的硬性规定。取消对完成公益广告总量30%的等级考核。

2、政府部门常年固定的公益广告,应由政府部门出资购买。临时性重要的、重大的公益广告则可让广告公司免费发布。管理部门对广告公司的考核应着重考核广告公司在公益广告发布配合的力度上。

3、若要对公益广告发布总量做一个硬性规定,应以总量的10%为宜,其超过部分的公益广告,则应由政府出资购买为好。附件:见省政府湘工商广字[2017]22号文件,第(三)条,电子屏公益广告播放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非电子屏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