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
改革若干问题的主席会议建议案
(经2017年4月11日市政协九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11日,市政协主席蔡溪主持召开市政协九届三次主席会议,就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与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副市长谭可敏出席会议,市政协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及市政协委员代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面对全市经济下行压力和工业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繁重任务,始终坚持将城市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城市管理投入逐年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美誉度和影响力持续扩大,城市管理工作值得充分肯定。
会议指出,随着城市建设水平日益提高,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增加,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也日益凸显出来,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保障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方式简单、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迅速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城市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要高位强力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高位强力推进。今年上半年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完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区两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间权责清单、执法清单的匡定,年底前,完成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二要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城管委员会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市、区之间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纵横联系、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大城管”协调机制。市改革办要协调市编办、市法制办按时制定出权责清单和城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综合执法清单。三要完善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探索第三方年度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
二、匡定职能职责。建议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建管分离、管养分开原则。建管分离,城市设施中所有的项目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组织,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公司实施,各平台公司已完成的城建项目,其管理权移交市、区城管部门。管养分开,城市设施中道路(桥涵)、给排水、灯饰、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家具、大型广告、停车设施、应急场所等设施的管理应由城管部门负责,其维修养护应逐步走向市场化。二是多头归并、适度集中原则。对城市管理中街头路面频发事项、多头执法扰民事项应当集中。建议将主次干道和居民小区内乱倒乱扔、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车辆违停、书报刊亭、城市家具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停车场秩序、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施工扬尘、渣土运输等事项归并到城管部门。对某些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事项,以及需要政府组织强力推动的事项,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打击处理、城市应急管理等,可以不予整合归并。三是审批精简、重心下移原则。强化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责,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各部门间基础信息共建共享,在精简城管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实行城管事项并联审批。实现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建议市级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和城市主要道路(桥涵)、渣土运输、道路灯饰、给排水、燃气、大型户外广告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其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项,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全部下沉到区级城管部门,同时积极探索向街道、社区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新模式。四是管执合一、两罚相融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管理执法作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城管委办公室为城市综合管理决策部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为综合执法部门,两者合署办公,以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衔接、高效运行的管理和执法体制。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城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探索城市管理公安队伍向城管部门派驻警力、设立城管法庭等方式,实现城管执法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切实提高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具体职能职责归并建议详见附件《本次改革调整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划分建议表》)
三、健全保障机制。一要完善法规体系。加快我市城市管理立法进度,尽快出台《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部门之间的衔接程序、标准、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二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城市管理和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万分之六的比例核定编制数,全面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按行政执法部门的标准核定公务用车数量。出台城管一线人员外勤补贴标准。探索建立城管警察队伍和交叉任职新模式。三要强化队伍建设。优化队伍力量配置,推动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级晋升和交流制度。规范协管队伍,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四、创新治理模式。一要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提升城管公共信息平台、完善数字中心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二要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近期要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养维护等领域市场化改革。推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商户、企业、物业、媒体、协会、学校等共同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三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人。
附:《本次改革调整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划分建议表》
附件
本次改革调整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划分建议表
职能 | 主要内容 | 目前所属单位 | 划分建议 |
管 理 职 责 (3+5+N) | 3个方面的全部工作,必须划归到城管部门 | 1.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参照《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 ⑴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路肩和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管理。 | 市住建局(市政处) | 全部划入 |
⑵排水设施管理:排水的专用管道、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设施管理。 | 市住建局(市政处、排水处) |
⑶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管理。 | 市城管局(灯饰处) |
⑷燃气设施管理:气源厂、煤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应站等设施管理。 | 市住建局(燃气办) |
⑸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管理。 | 市城管局 |
⑹园林绿化设施管理:公园、动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管理。 | 市住建局(园林局) |
⑺防洪设施管理: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管理。 | 市水务局(排渍站) | 部分划入 |
⑻供水设施管理:供水专用水库、引水道、取水口、水厂、取水井、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设施管理。 |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 |
⑼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城市客运轮渡码头、岸线等设施管理。 | 市交通局(运管处、公交公司)、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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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包括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容貌、垃圾粪便处理、环卫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保洁等管理。(参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市城管局 | 全部划入 |
3.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 | 包括小游园、花园、公园、动物园、道路绿化带、街头绿地、社区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公园的游览区以及休养胜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 市住建局(园林局) |
5个方面的部分工作,可以划归到城管部门 | 1.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 ⑴报刊亭、公交车(自行车)亭、路牌、变电箱、公用电话亭、执 勤岗亭等“城市家具”管理 | 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
⑵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管理 | 市城管局 |
⑶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管理 | 市食药局 |
⑷街头食品无证摊贩管理 | 市城管局 |
⑸街头散发张贴小广告管理 |
⑹街头非法回收药品管理 | 市食药局、市城管局 |
⑺街头贩卖非法出版物管理 | 市文体广新局、市城管局 |
⑻城区内管线、杆线管理 | 市住建局、杆线架设单位 |
⑼空间规划管理(城市广场) | 市规划局 | 维持现状 |
⑽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管理 |
⑾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民政局 |
2.违法建设管理 | ⑴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乱停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 | 市住建局(市政维护处和园林局)、 市住建局 | 全部划入 |
⑵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管理 | 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 |
⑶在城区河道内违规取土 | 市水务局 |
⑷擅自变更城市公用设施用途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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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⑸违法用地 |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维持现状 |
⑹违法建设 |
⑺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 | 市规划局 |
3.环境保护管理 | 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 市环保局 | 全部划入 |
⑵临街、居民小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
⑶城区露天烧烤污染 | 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
⑷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 | 市环保局 |
⑸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 市城管局 |
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
⑺城区渣土运输管理 | 市城管局 |
⑻城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
⑼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 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
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 维持现状 |
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 | 市环保局 |
⑿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 | 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
⒀固体废弃物管理 | 市环保局 |
4.交通管理 | 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 市住建局 | 全部划入 |
⑵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包括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设施) |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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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急管理 | 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科学制定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桥梁等方面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质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 市应急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电业公司、市煤气公司 | 维持现状 |
N(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划入的管理职责) | 6.小区物业管理 | 严格物业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管理,督促其加大清扫保洁力度,规范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保洁、消防通道、停车等公共秩序、垃圾分类收集,整治乱搭乱建、违规装修、乱停乱堆、破坏绿化等行为。 | 市房产局、市城管局 | 除资质审核外 全部划入 |
行 政 处 罚 职 责 (1+5+N) | 1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必须划转到城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 | 全部划入 |
5个方面的部分 行政处罚权,必须划转到城管部门 | ⑴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
⑵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 市城管局 |
⑶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等的行政处罚权。 | 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 |
⑷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 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
⑸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 市食药局、市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