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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1  【字体大小:

株洲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从政行为,全面落实全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协党组同意,决定在全机关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机关干部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导“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清理排查对象

1、机关干部本人;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4、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整治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领域利用矮围、围网、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机关干部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清理对象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据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18-23日)。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成立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2日-9月30日)。

1、填写。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非领导干部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配偶相关情况(“领导干部”指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2、阅签。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审阅后签字。其他人员由机关整治办负责人阅签。

3、报送。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派驻市政协纪检组收集, 9月15日前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其他人员个人报告由机关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纪检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认真清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出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机关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要求申报并退出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建立健全防范公职人员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

    六、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协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余明刚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秘书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各委室主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为成员。

2、明确工作职责。机关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机关干部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市整治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专项整治办。派驻机关纪检组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3、严肃查办案件。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市纪委信访室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88。网上举报:www.12388.gov.cn。来信地址:株洲市纪委信访室。市政协机关举报电话:28680989。



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